(2013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使流动党员能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组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因工作、生活、学习等原因,离开本人组织关系所在地,连续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虽然超过6个月但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变化频繁而不能回组织关系所在支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坚持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有机衔接的管理原则,确保无论党员流动到哪里,都能参加组织生活,享受党员权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党组织关系接转
第四条 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五条 党员短期(3至6个月)县外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有固定地点的,应由流出地基层党(工)委出具党员证明信,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
第六条 党员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但无固定地点,确实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由流出地党(工)委为党员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持证到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七条 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流出地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对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临时组织关系),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第八条 流动党员党支部按照“谁建谁管”的原则,由批准建立的主管单位党组织或乡镇党委管理,或由其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属县委和县委组织部批准建立的,可归口到主管单位党组织管理,对无主管部门的,县委组织部可根据具体情况,指定相关的党组织管理。
第九条 流动性大,且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由流出地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管理。
第十条 对于待安置(分配)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本人或父母居住地党组织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组织关系落实后又外出流动的,其管理办法按照流动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持有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入党员,流入所在地党组织在核实其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其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党小组,登记造册,报主管党(工)委备案;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工作。任何单位党组织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持有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
第十二条 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民营企业、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凡具备条件的,应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3名,可就近挂靠党组织或组建联合党支部,将党员就近编入一个支部或转入所在社区、村党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对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未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流出地党组织要建立《外出党员登记簿》,记录外出党员的姓名、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实行动态登记管理。各党(工)委要及时更新维护党员信息库中的流动党员信息,在每季度末将登记情况和党员信息库数据上报县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流出地党(工)委要严格《流动党员活动证》登记发放工作,每年须对《流动党员活动证》查验1次,用完后换发新证。流入地党组织应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相关内容,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流出地党组织反馈1次流动党员的表现情况,流出地党组织要把流入地党组织的反馈意见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和评选先进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流出地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等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时,流出党员应及时返回参加,流动党员只在流出地党组织享有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七条 健全乡镇、村(社区)党员服务中心功能,设立流动党员接待站室。负责对流入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现从业单位、联系方式等详细情况作好登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新进人员时,要对其政治面貌进行审查登记。
第十八条 流出地党支部应在流动党员外出前与其谈话,并确定1名支部委员作为联络员,每季度至少采用书信、电话等方式与外出党员联络沟通1次,及时掌握其思想、工作及现实表现情况。
第十九条 流出地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外出党员家属了解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到外出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了解党员工作情况,掌握思想动态,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对外来党员,流入地党组织要热情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第二十条 党员流动期间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每月交纳一次,确因实际情况不能按时交纳的,可按季度交纳。
第四章 发展党员和自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外出,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如预备期满,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第二十二条 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办理流动中的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时,要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及其他途径,认真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流动期间的表现。党员流入单位党组织应负责介绍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如非因特殊情况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职或外出且连续一年不与原所在党组织取得联系的,或办证外出但在预备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流动党员在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流动党员应主动与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取得联系,按照规定及时出示党员证明手续,自觉接受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的活动,完成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六条 流动党员结束流动返回时,应及时将所去单位党组织加盖意见后的《流动党员活动证》退回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汇报流动期间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流动党员要遵纪守法,诚实劳动,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潼关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