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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新”组织的历史沿革

  1、新经济组织的历史沿革

  我国新经济组织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恢复发展、发育成长、快速发展、成熟发展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恢复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1992年邓小平同志发表视察南方讲话)。改革开放以后,1982年,党的十二大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要适当发展非公有制的个体经济问题。1987年,中央针对一些个体经济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发展成私营企业的实际,强调要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除弊,逐步引导”的方针,引导它们健康发展。在中央政策的允许下,新经济组织在中华大地开始发展起来。以浙江为例,到1992年底,该省个体工商户发展到100.26万户,私营企业也从无到有发展到1万多户。

  第二阶段是发育成长阶段(邓小平同志发表视察南方讲话至党的十五大召开)。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谈话发表后,当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要以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形式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此后,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的讲话中,把公有制经济和其他经济成分的关系作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问题加以系统的阐述。思想上的解放推动了新经济组织的不断发展。自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讲话以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步伐加快,新经济组织领域扩展,各种新经济组织日益增多。例如,浙江省从1993年到1997年5年期间,以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为主的其他类型工业企业户数,从占企业总数的3.9%上升到11.6%。

  第三阶段是快速发展阶段(十五大召开后至今)。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在《宪法》有关条文中明确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等内容。2002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提出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和“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提高到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的高度,提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这表明,我国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已经有了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的认识和定位。这大大促进了新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2004年底,我国个体工商户户数已经达到2 350.50万户,从业人员为4 587.11万人,注册资金为5 057.8亿元;私营企业户数达到365.07万户,从业人数5 017.25万人,注册资金47 936亿元;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08 941家,合同外资金额10 966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5 621亿美元。在1992—2003年期间,私营企业数年均增长32.8%,注册资金年均增长58.6%;个体工商户数年均增长4%,注册资金年均增长19.3%。

  第四阶段是成熟发展阶段(十七大召开后至今)。十八大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十八届三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截止2011年底,我国非公企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以上,非公企业从业人员和提供新增就业岗位分别占全国总量的80%和90%以上。据国家工商部门统计,我国非公企业已达900多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70%,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全国500强企业中,有非公企业184家。非公企业换提供了我国约65%的发明专利、60%的出口贸易,成为我国自主创新和参与国际竞争的生力军。

  2、新社会组织的历史沿革

  新社会组织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从少到多、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各项改革措施陆续出台,条块分割、部门分割的状况被打破,市场的竞争强烈要求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加强交流、协作,行业协会等各种社团应运而生。由于社团的大量涌现,1951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1987年民政部受国务院委托,在大量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于1989年10月经国务院公布施行。1988年8月和1989年6月,国务院分别发布了《基金会管理办法》、《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这两个法规对基金会和外国商会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一起,初步形成了我国社团管理的法规构架。这一时期的新社会组织,行政性、指令性色彩比较浓厚,无论其发展规模、还是发展数量,都还很小、很少,社会影响力也不大。

  1992年8月,民政部召开了建国以来首次全国社团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我国社团的基本情况,总结交流社团管理工作的经验,研究探讨新形势下充分发挥社团积极作用的有关政策,确立了社团管理工作的战略目标和基本任务,为我国的社团建设和社团管理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在实践中,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进行,“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逐步形成,新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不断扩大,各类新社会组织大量涌现,并出现了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等多元并存的格局。

  1994年9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要求:“各种新建立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日益增多,需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此后,各地党组织普遍将新建立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简称为“两新”组织,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提法。1998年,中组部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随后又于2000年7月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五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详尽明确的阐述。

  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随着党中央对和谐社会认识的不断深化和建设和谐社会进程的不断推进,新社会组织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之一,其发展也进入了快速扩张期。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推进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两新组织”被认为是社会组织形态发生重大变化的表现。《关于党的十七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同时要求,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十七大代表中要有适当数量的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党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53岁的律协专职会长孙发荣以“新社会组织”代表人物的身份,得以当选为中共十七大代表,受到海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新社会组织也就是这样经历了从体制外走向体制内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