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部职工年休假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精神,结合本部工作实际,特就本部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各组室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干部职工的年休假。
2、本部正式工作人员(干部、职工、长期借聘用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②在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病假累计达到3个月的,疗养天数已达本人休假天数的,均不得安排年休假。
③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而在本年度内疗养时间或事假、病假累计达到上述天数的,翌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干部职工休年休假须经过批准,每个组室每次只能有1人,整个部机关同时不得超过3人。
审批程序为:
①干部职工休年休假,须提前提出申请,到部办公室领取填报《中共潼关县委组织部干部职工年休假审批表》,并报组室负责人同意;
②部办公室审核;
③分管部领导审批(部务会成员报部长批准,组室主要负责人事先必须向部长报告);
④年休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到部办公室销假,并向分管部领导报告,否则作旷工处理。
二、请假规定
1、凡本部工作人员因病、因事和休假不上班的一律要履行请假手续,填写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假条。
2、干部职工请假半天由组室负责人审批,2天之内(含2天)由分管副部长审批,2天以上由部长审批,签批情况交办公室留存,作为考勤凭证。请假人假满后要按时返回单位销假。组室负责人请假一天由分管部领导批准;二天以上由部长或常务副部长批准。每季度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天。请假必须事先到办公室登记。
3、请假后需要续假者,必须按批假权限经批准后才能续假。
4、请假期满归来后必须及时到办公室和本组室销假。
5、干部的婚假、产假、探亲假、公休假、直系亲属去世的丧假等均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6、干部职工年休假或请假期间,工作由其所在组室统筹安排。要办好工作交接手续,避免给工作造成混乱和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