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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五项制度保障高质量发展党员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程序,严把“入口关”,潼关县在推行发展党员全程记实的基础上,实行发展党员“五项制度”,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实行“测试制”,思想认识“先入党”。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工)委备案后,确定为发展对象。县委组织部或基层党(工)委对发展对象进行不少于三天(或二十四学时)的短期集中培训,并对培训内容进行书面测试,增强了发展对象对党的正确认识,端正入党动机和态度。书面测试合格的发展对象,按程序预审通过后,提交党支部大会研究讨论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

实行“预审制”,把严资格“审查关”。对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的发展对象,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基层党(工)委预审。基层党(工)委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党员群众认可程度、培养教育情况、入党程序是否规范、档案材料是否完备等进行严格细致地审核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基层党(工)委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公安、信访、卫健、市管、税务等相关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防止发展对象“带病入党”。

实行“票决制”,有效行使“表决权”。支部党员大会在接收预备党员或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与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双过半”才能形成支部大会决议。票决的原始票和汇总表装入党员档案,支部大会决议规范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研究发展党员工作中坚决防止以口头表决、举手同意等形式取代“票决制”。

实行“公示制”,切实提高“透明度”。党支部在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三个关键环节实行公示制度,在支部公示栏公示相关内容及监督电话,接受党员、群众监督,每个环节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者有反映经调查核实后不影响发展的,方可正式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对公示期限内有反映,经调查核实后确有问题且不符合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后,不予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涉及违纪违规违法的将有关线索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机关等进行处理。

实行“责任追究制”,确保工作“严肃性”。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培养考察失职、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为非中共党员人员出具中共党员身份证明等情形的,严肃追究基层党(工)委及书记、副书记(组织员)或分管领导、基层党组织及书记等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党支部大会上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进行追责问责,确保发展党员过程责任明确、审核严格、程序规范,增强新发展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