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激励他们在农村建功立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实施意见》精神和《陕西省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积极探索、循序渐进、德才兼备、品学兼优、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选拔、教育、培养、使用、管理、监督并重,各项政策措施有机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采取“省定规划、市县选聘、乡镇管理、服务基层”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选 聘
第四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各级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省委组织部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下,市委组织部负责选聘工作的具体事宜,县委组织部负责将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分配到村任职,乡镇党委负责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村要为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帮助和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第六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省委组织部的统一安排下,通过发布公告、个人报名,资格初审、考试(笔试、面试)、资格复审、体检、组织考察、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第三章 任 职
第七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
第八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的任职,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统一提出意见,乡镇党委下发文件。
第九条 县委组织部要本着有利于管理服务,有利于开展工作,有利于培养锻炼的原则,合理安排高校毕业生的岗位。重点派往有一定工作基础、班子坚强、村风民风较好、交通较为便利的村。
第十条 受聘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也可安排任村文书;有条件的提倡交叉任职。
第十一条 受聘高校毕业生到村工作满一年,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经组织考察特别优秀、且所聘村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要根据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担任的职务明确分工,保证他们能够参加村党组织或村委会组织的会议,参与村里的领导工作和重要事务。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三条 根据本人意愿,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户口可落回生源所在地,也可落在所服务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到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户籍所在地,人事档案由所服务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任职的村。聘用期间要求入党的,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年补贴2.1万元,并发放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另外省财政为到国定的艰苦边远县(市、区)农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年增加1000元津贴。所需资金由中、省、市、县四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下拨补(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局根据组织部门提供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人数和名单按月发放。
第十六条 县(市、区)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办法,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保险。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比例承担。由县(市、区)财政根据本地实际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十七条 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政策规定的、聘期考核合格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第十八条 县(市、区)、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需要补充人员时,应重点从到村任职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
第十九条 受聘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满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第二十条 受聘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满2年且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报考省内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可适当放宽报名条件并在笔试成绩总分中加7分,报考省内高校研究生的,在笔试成绩总分中加10分,被县(市、区)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评为优秀或受到县(市、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另加3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录取。
第二十一条 受聘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满3年、工作实绩特别突出,当地群众普遍公认的,经组织考察研究,可破格提拔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二条 受聘高校毕业生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不再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第二十三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享受法定的节日休假和其他法定休假。请假按所在乡镇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间违反管理规定或其他原因被解聘的,不再享受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政策待遇。未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同意自动离职或因违约而未承担违约责任的,3年内不得参加全省范围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通高校本科或研究生统考,5年内不得参加各类领导干部招考。
第五章 合 同
第二十五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须与县(市、区)委组织部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三年,聘用期满后本人申请留任的,经组织考核优秀的可以续聘,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委组织部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签订合同后,未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同意,超过3个月未到岗的;
2、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3、未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同意逾期不归的;
4、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5、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6、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国家或所在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8、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提出,拒不改正的;
10、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1、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委组织部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在本工作岗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现有医疗条件下经法定机构签定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到村任职的高校女毕业生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未结案的;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建立正常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退出机制。本人因参军、入学、考取公务员、被事业单位录用及其他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准予辞职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九条 全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林业局、农发办、团市委成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承担选聘工作的组织协调,主要职责有:
1、在省委组织部的统一安排和直接指导下,按照要求的条件和数量负责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包括资格初审、组织考试(笔试、面试)、资格复审、安排体检、组织考察、岗前培训等具体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研究制定相关制度、管理办法。
3、负责全市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培训和调配等。
4、对县(市、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督促检查,并开展调研,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县(市、区)委组织部关于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协调市财政局落实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有关待遇,并督促县(市、区)落实有关待遇及保险;协调有关部门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服务和资金、项目帮扶。
6、每年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驻村情况进行实地查看,调阅他们的《工作日志》,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并对在岗情况进行统计,及时向省委组织部报告。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条 县(市、区)党委要确定一名常委负责此项工作,要成立由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林业局、农发办、共青团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关制度、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
2、组织做好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分配工作,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
3、负责落实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待遇。
4、组织做好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培训教育,帮助他们掌握农村工作的基本知识、基本政策、基本方法,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每年组织的集中培训教育实践不少于5天。参加培训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5、县、乡两级领导干部每人要联系一名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县(市、区)有关局委办领导要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结成对子,了解他们的工作、思想和活动情况,为他们排忧解难,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6、协调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做好免费代理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工作,并对高校毕业生需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进行申报;协调农业部门要按照每人至少掌握一门农村实用技术的原则,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技术培训做出规划安排,并具体实施;协调有关部门、乡镇及时将党团关系转至任职村;协调公安机关做好户籍关系迁移工作。
7、加强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联系,建立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通讯录,设立“热线电话”,及时帮助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解决困难和问题。
8、组织乡镇党委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年度考核,评选出优秀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并对乡镇党委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指导乡镇党委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中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
9、定期召开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交流座谈会,及时调研,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加强信息宣传和舆论引导。
10、做好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一条 乡镇党委要明确分管领导及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服务。具体职责是:
1、下发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任职文件。
2、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本乡镇实际,每年与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做好日常考核、年度述职和年度考核评定工作。
3、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安排在乡镇机关或具备条件的村食宿,确保他们特别是女学生的安全。(1)建立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学习。(2)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问题、讨论发展思路。(3)建立请销假制度,明确请销假时间和批准权限。(4)建立考勤制度,将出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5)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变动或人身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要及时上报。(6)建立“指导员”制度,安排1名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兼任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指导员,具体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7)建立联系帮带制度,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包村工作,与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结对帮带,定期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谈心交心,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传帮带工作。
4、做好岗位培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展交流研讨、调研学习、参观考察等专项活动。
5、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听取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情况汇报,平时加强检查指导,定期调阅他们的《工作日志》,定期召开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交流座谈会,了解掌握他们的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按规定落实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各项待遇。
7、每年年底向县委组织部汇报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汇报。
8、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村党组织要对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政治上信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所任职务,合理安排工作分工,督促认真履行职责。
2、关心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成长,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做好对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考勤。
3、落实直接帮带人,负责帮助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熟悉本村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其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乡镇党委汇报。
4、落实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参加会议、阅读文件制度,为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做好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向党员和村民代表的述职评议工作。
6、做好在优秀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7、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要坚持组织管理与自我管理相结合,实行班组制管理制度,以乡镇为单位设立班,以“居住点”为单位设立组,从本乡镇、本“居住点”高校毕业生中确定班长、组长,完善相关制度,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长期借调其离开农村从事其他工作。
第七章 岗位职责
第三十五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的岗位职责是: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安排部署;
2、组织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任务,协助做好本村产业发展规划,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实体和科技示范园;
3、配合完成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矛盾调解、社会保障、调查统计、办事代理、科技推广等工作;
4、负责整理资料、管理档案、起草文字材料和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的教学组织管理、设备网络维护;
5、参与讨论村务重大事项;
6、参与村团组织的建设和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基本要求是:
1、做村“两委”班子的助理员。要充分发挥自身特长,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积极出主意、想办法,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村“两委”班子的参谋助手。
2、做政策法律的宣传员。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建设新农村的重要精神、富民惠民的有关政策,省、市、县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婚姻法》等方面的知识,做到学懂、学通,及时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讲解,让广大群众了解全面、理解透彻,并在生产生活的实践中应用好、遵守好。
3、做农民群众的信息员。要及时掌握国际、国内,特别是县内、外的农牧产品的生产、经营的市场信息,及时引导农民群众调整种植、养殖结构,让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围绕市场进行,减少盲目性,增强科学性,让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最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4、做为民排忧解难的办事员。要协助村两委班子成员积极开展联户帮扶活动,积极帮助所驻村制定脱贫或发展规划,指导生产经营,为农民增收致富把好脉、会好诊。依托村级活动场所和便民服务室,帮助村民及时解决一些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办一些实实在在的事,密切与群众的关系,切实为农民排忧解难。
5、做致富增收的领航员。要在所驻村至少要亲自搞一个致富示范项目或帮助一户农民搞一个致富项目,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帮着农民富,带动让广大群众增加收入。
6、做实用技术推广员。要积极组织不同形式各类科技知识培训,切实让农民掌握1-2门农业科技实用技术,要走进村户、走进群众、走进田间、走进地头,为农民生产提供科技服务,把增收致富的科学技术送到农民群众的手里。
第八章 考 核
第三十七条 考核工作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乡镇党委具体实施。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 考核以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要求,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着重了解其思想政治素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以及品德和作风等,注重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县(市、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总数15%。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人员续聘、奖惩、招录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解聘及调整岗位等的依据,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优秀的标准:
1、政治观念强。能够模范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解放,勇于创新,团结同志,忠于职守,廉洁勤政;
2、工作能力强。工作思路清晰,超额完成年度责任目标以及临时性中心任务,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处于所在乡(镇)领先地位,为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致富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和经营管理才能,在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上做出突出成绩;
4、团结意识强。注重维护班子团结,大局观念强,善于同班子成员协调配合,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好;
5、群众观念强。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6、自律意识强。自身要求严格,认真执行各种管理规定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年度请假(含病假)20天以下,或年度出勤率在95%以上。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不履行请销假制度,年度在村出勤率在85%以下,或连续旷工10天和全年累计旷工20天以上的。
2、借口考研究生、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违反管理规定长时间在外脱岗的;
3、不适应工作要求,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4、无特殊原因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任务的;
5、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票超过30%以上的;
6、因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7、因个人品行、言行不端,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其他与高校毕业生村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在群众中丧失威信的;
8、参与农村家族宗派矛盾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社会稳定的;
9、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10、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1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考核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1、平时考核:
(1)乡镇党委结合实际,明确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建立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考核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同步收集其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2)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对自己开展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记录和总结,记录和总结要真实、具体、量化。并按季填写《渭南市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业绩登记表》(见附表一),内容包括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创业情况和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等方面情况,由乡镇党委负责同志签署审核评价意见后,收集存档,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2、年度考核:
(1)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如实填写《渭南市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表二),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
(2)乡镇党委在一定范围内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进行民主测评(测评表样表见附表三),并将测评结果记入考核表。
(3)进行个别谈话,谈话范围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村“两委”班子成员,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
(4)深入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场所,查看本人工作记录和实绩,现场了解,走访农户等。
(5)乡镇党委根据平时考核、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走访等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审定。
(6)县(市、区)委组织部根据本县(市、区)优秀等次名额,综合比较,最终确定每个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考核等次,并反馈给乡镇党委。
(7)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要在县委和乡镇的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8)乡镇党委主要领导采取谈心谈话的方式,就年度考核结果向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进行反馈。反馈结束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要在《渭南市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填写意见并签字。
(9)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对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不服的,可在10日内向乡镇党委进行申诉;如对乡镇党委答复意见不认同的,可在1个月内向县(市、区)委组织部申请进行复核。
(10)县(市、区)委组织部将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并将年度考核工作总结以及所有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3、聘期考核:按照年度考核的程序,综合评价该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由乡镇党委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意见,县(市、区)委组织部综合各个年度的考核情况,最终确定聘期考核等次。
第四十三条 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聘期考核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完成。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及时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考核工作总结和所有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