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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中共潼关县委办公室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的通知

  各党(工)委,县级各部门(单位)党总支,党支部:

  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各级领导班子思想和工作作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领导干部队伍,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县实际,就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全县副科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二、审批事项

  1、因公外出参加学习、培训、考察和会议等有关活动;

  2、因私需进行休假,包括事假、婚假、产假、病假、丧假、年休假和探亲假等;

  3、其他因公(私)事离岗及外出的。

  三、审批程序

  1、党政正职领导,请假2天以内由县级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干部监督组);3-5天经县级主管领导同意,由县委组织部签署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领导审批;5天以上经县级主管领导同意,由县委组织部签署意见,报县委书记并县长审批。

  2、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2天以内的由本单位正职审批;3-5天的由本单位正职签署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5天以上的经本单位正职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签署意见,报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3、需请假的科级干部,要如实填写《潼关县科级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要详细填写请假事由和时间。参加上级有关会议、考察、培训等,在报批时应附相关文件;病假应附相关证明。

  四、组织纪律

  1、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先按审批权限电话或口头向有关领导请假,事后完善相关手续。

  2、请假人要严格遵守请假时间,不得擅自超假,确因特殊事由需要续假的,按照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3、各单位应避免党政正职同时请假,尤其在防火、防汛和县上有重大活动的关键时期,一般不得请假。

  4、请假时,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做好工作安排,特别是党政正职要安排好主持工作的领导,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如因工作安排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5、请假期满后,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到县委组织部销假。

  6、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离开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擅自离岗论处。凡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的,由县委组织部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说明;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五、几点要求

  1、始终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在工作时间还是节假日、请假期间都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通,确保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联络通畅。

  2、认真做好请假手续的备案工作。科级领导干部的《潼关县科级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一式两份,本人所在单位和县委组织部各留存一份备查(案)。各单位干部职工的《请假申批表》按程序审批后留所在单位备查。《请假申批表》作为查岗时未在岗人员是否请假的主要依据。

  3、切实加强机关干部职工请销假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机关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制度落到实处。今后,机关干部职工因事因病连续请假一个月以内或年内累计请假三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审批;连续请假一个月以上或年内累计请假三个月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备案。各单位干部职工请销假的情况,每年6月底、12底分别向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报告一次。

  4、强化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及县委办、县政府办督查室,要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领导和干部职工的请销假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凡因擅自离岗、通讯联络不畅等而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附:潼关县科级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

  中共潼关县委办公室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